家居隔音問題一直是個難題,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整個戶型圖和砌牆情況,確保隔音效果。如果碰上交房時,房子真的不隔音又怎麼辦呢?今天小編帶大家看看這個案例。
新房竟然不隔音
事件回顧:2008年初,於先生買了一處位於大東區的商品房,可是卻一直沒有住進來,就是因為他發現該房存在質量問題。問題出在分戶牆上,房間隔音不好,這屋說話那屋也能聽見。為了驗證自己的說法,於先生特意找來了鄰居和物業人員,他們也說這個房間隔音效果不是很好。
於先生經過調查發現,該房屋分戶牆採用的是玻璃纖維增強水泥空心輕板,並在該板上掛網磨膠泥的方法建築的,並不是按原設計採取水泥砂漿壘起來的。於先生又研究了《住宅建築規範》對分戶牆隔音的規定,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應小於40分貝。於先生認為,自己家的牆肯定沒達到標準。
符合噪聲標準?
於先生找開發商交涉時,開發商卻不承認分戶牆沒有達到設計要求。他們還拿出了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給出具的監測報告,稱換熱站、供水加壓泵站和電梯等設備噪聲對臨近房屋室內產生的噪聲符合室內環境噪聲標準。
開發商向他解釋說,採用的隔牆板也是經遼寧省建築材料監督檢驗院檢驗合格並出具合格證的產品,這種合格產品性能本身可以達到符合噪音標準的隔音效果,隔聲量是41分貝。
但於先生認為,該監測報告和檢驗說明無法證明房屋現實出現的任何問題,沒有證明力。
雙方協商不成,於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重修分戶牆
法院認為,開發商雖然提供了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監測報告,但因該報告系對小區內的換熱站、供水加壓泵站和電梯等設備噪聲對臨近房屋室內產生的噪聲環境進行監測,而非對戶與戶之間的噪聲相互影響而進行的監測,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開發商提供的設計說明和檢測報告均無法對涉案房屋實際情況符合隔音質量標準予以證明,且於先生對此予以否認,可見開發商的舉證責任未能完成,應認定本案涉案房屋的分戶牆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符合《住宅建築規範》,開發商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遼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於先生的房屋分戶牆採取補救措施,使其符合標準。
法官說法:舉證責任在開發商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也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於先生主張房屋不隔音,並提供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情況說明予以證實。因在此方面原告相對於被告舉證能力較弱,不能讓其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應認定原告已完成基本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查找噪音源增勝算
遇到住房噪音問題,業主只有查找噪音源確定索賠的被告才能增加勝算,達到維權目的。
一般情況下,除了本案開發商因建築質量問題造成的噪聲污染外,噪音污染源還有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設施造成的噪音污染,還有因居住小區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如小區超市的冷風機、空調外掛機引發的噪音污染等。
如果確定是工業噪聲、建築噪聲,可到環保部門投訴。
而如果是家庭娛樂場所發出的噪聲(比如打麻將)、商店開高音喇叭發出的噪聲等,則應撥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