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聲學中相關的國家標準
1)GB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規定了不同區域環境噪聲的上限,指標如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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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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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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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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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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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養區、高級賓館和別墅區等需要特別安靜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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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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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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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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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文教區域為主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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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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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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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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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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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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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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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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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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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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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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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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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幹線兩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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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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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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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的測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廠界外1米處。一般地,室外環境噪聲通過打開的窗戶傳入室內大致比室內低10dB。
2)GBJ118-88《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
規定了住宅、學校建築、旅館建築、醫院建築等室內噪聲允許標準、分戶牆空氣聲隔聲標準、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對住宅,標準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房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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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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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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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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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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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書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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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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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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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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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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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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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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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聲隔聲標準
維護結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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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權隔聲量(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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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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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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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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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牆及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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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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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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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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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聲隔聲標準
樓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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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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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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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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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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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層間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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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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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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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三級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於等於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3)GB50096-1999《住宅設計規範》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內的允許噪聲級(A聲級)晝間應小於或等於50dB,夜間應小於或等於40dB。分戶牆與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應大於或等於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宜小於或等於75dB。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宜布置在背向聲源的一側。
5.3.3 電梯不應與卧室、起居室(廳)緊鄰布置。凡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採取隔聲減振措施。
4) JGJ37-87《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第五章 室內環境要求
第三節 隔聲
5.3.1 條
(一) 建築物各類主要用房的允許噪聲級不應大於下表規定。
用房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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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噪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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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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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晝)40(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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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殊安靜要求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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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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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語言清晰度要求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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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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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音質要求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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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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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築物各類主要用房的隔牆和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Rw)不應小於40dB,樓板的計權歸一化撞擊聲壓級(Ln,w)不應大於75dB。
5.3.2 條
(一) 大板、大模板等整體性較強的建築物,應對附着於牆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採取隔振措施。
(二) 凡有噪聲的振動設備用房不應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或貼鄰布置,並對設備和管道採取減振、消聲處理。
(三) 安靜要求較高的房間內設置吊頂時,應將隔牆砌至樓板底面;採用輕質隔牆時,應提高其隔聲性能。
5)〈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
第三章 使用功能標準
本標準編製說明:
3.0.6 住宅隔聲要求:分戶牆和樓板均應滿足住宅隔聲標準的要求,分戶牆空氣聲隔聲量應大於45dB,樓板撞擊聲壓級應小於75dB。
6)GBJ75-84《建築隔聲測量規範》
規定了實驗室、現場測量空氣聲隔聲和樓板撞擊聲隔聲的方法。
7)GBJ47-83《混響室法吸聲係數測量規範》
規定了實驗室條件下,使用混響室法測量材料吸聲係數的方法。
8)GBJ76-84《廳堂混響時間測量規範》
規定了混響時間測量的方法。
9)GBJ121-88《建築隔聲評價標準》
規定了空氣聲隔聲計權隔聲量Rw的評價方法和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化撞擊聲壓級Lpn,w的評價方法。
10)其他
在《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57-88)中規定:觀眾席背景噪聲≦NR30為甲等, ≦NR35為乙等、丙等。影響觀眾席背景噪聲的主要因素是空調氣流,以及外界噪聲傳入、燈光、舞台機械等。在《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58-88)中規定:觀眾席背景噪聲≦40dB(A)為甲等, ≦45dB(A)為乙等、丙等。在《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89)中規定辦公用房、會議室、接待室的噪聲≦55dB(A),電話總機房、計算機房、閱覽室噪聲50dB(A)。錄音室、演播室等低背景噪聲要求高的場合,一般要求背景噪聲低於30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