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學
一、劇場設計應包括建築聲學設計;建築聲學設計應參與建築、裝飾設計全過程。
二、擴聲設計應與建築聲學設計密切配合;裝飾設計應符合聲學設計要求。
三、自然聲演出的劇場,聲學設計應以建築聲學為主。
觀眾廳體形設計
一、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下列規定:
劇場類別 | 容積指標(m3/座) |
歌劇 | 4.5~7.0 |
戲曲、話劇 | 3.5~5.5 |
多用途(不包括電影) | 3.5~5.5 |
設置擴聲系統時,每座容積可適當提高。
二、觀眾廳體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觀眾廳體形設計,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分佈均勻、混響聲場擴散,避免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電聲設計應避免電聲源的聲聚焦、回聲等聲學缺陷。
聲學裝飾應防止共振缺陷。
2、 樓座下挑台開口的高度與挑台深度比,宜大於或等於1:1.2,樓、池座後排凈高應大於或等於2.8m。
三、觀眾廳聲學設計應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間。
四、劇場作音樂演出時,宜設置舞台聲反射罩或聲反射南。
觀眾廳混響設計
一、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設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使用要求及不同體積,在500~1000HZ範圍內宜符合下表規定:
使用條件 | 觀眾廳混響時間設置 |
歌舞 | 1.3~1.6s |
話劇 | (2000~10000m3) 1.1~1.4s |
戲曲 | |
多用途、會議 |
2、混響時間頻率特性,相對於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下表規定:
使用條件 | 125Hz | 250Hz | 2000Hz | 4000Hz | 8000Hz |
歌舞 | 1.00~1.35 | 1.00~1.15 | 0.90~1.00 | 0.80~1.00 | 0.70~1.00 |
話劇 | 1.00~1.20 | 1.00~1.10 | |||
戲曲 | |||||
多用途、會議 |
上列混響時間及其頻率特性,適用於600~1600座觀眾廳。
二、混響時間設計,採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等七個頻率;設計與實測值的允許偏差,宜控制在10%以內。
三、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間與觀眾廳合為同一混響空間,按同一空間進行混響設計。
四、舞台聲學反射罩內的空間屬觀眾廳空間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觀眾廳的混響應另行設計。
五、舞台及樂池應作聲學設計。
噪聲控制
一、劇場內各類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69執行。
二、觀眾席背景噪聲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等≤NR25 噪聲評價曲線;
2、乙等≤NR30 噪聲評價曲線;
3、丙等≤NR35 噪聲評價曲線;
三、設在群樓內或綜合樓內的劇場,其振動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四、升降樂池運行時的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於60DB(A),其他舞台機械噪聲,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於或等於50DB(A)。
五、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前廳、休息廊等空間作為隔聲降噪手段,必要時觀眾廳出入口應設置聲閘、隔聲門。
側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門,應避免外界噪聲的干擾,必要時設隔聲門。
擴聲系統設計
一、擴聲系統聲學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擴聲系統聲學特特性指標》GYJ25的要求。
二、主揚聲器組的直達聲供聲應覆蓋全部觀眾席。
其 他
劇場輔助用房聲學要求宜符合下表規定:
房間名稱 | 房間要求 | 混響時間(s) T60 | 聲學特性 | |||
凈高(m) | 每席(間) 面積(m2) | 每席體積(m3) | 0.4(平直) | 背景噪聲(NR) | 隔聲(Rw) | |
聲控室 | 凈高≥2.8 | 10~12/間 | — | — | ≤30 | ≥40 |
排練廳 | — | — | 1.0~1.2 | ≤35 | ≥45 | |
樂隊排練廳 | 凈高≥6.0 | 2.0~2.4/ 席 | 8~10 | — | ≤30 | |
合唱排練廳 | 1.2~1.4/席 | 5~7 | 0.4(平直) | ≤35 | ||
琴房、調音室 | 凈高≥2.8 | ≥10/間 | — | — | ≤30 | ≥45 |
同聲翻譯室 | — | 5~6/間 | — | 0.4(平直) | ≤35 | ≥45 |
建築設備
給水排水
一、劇場建築應設置室內、室外給排水系統,並選擇與其等級和規模相適應的器具設備。
二、化妝室、衛生間、淋浴室等,宜設備熱水供應裝置,前廳或休息廳宜設備觀眾飲水裝置。
三、觀眾廳、樂池、台倉和機械化台倉底部應設備相應的消防排水設施。
四、劇場用水定額、給水排水系統的選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J 15的有關規定執行。
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一、劇場內的觀眾廳、舞台、化妝室及貴賓室,甲等應設空氣調節;乙等炎熱地區宜設空氣調節。
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觀眾廳應設機械通風。
二、面光橋、耳光室、燈控室、聲控室、同聲翻譯應設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廁所、吸煙室應設機械排風。前廳和休息廳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時,應設機械通風。
三、劇場空氣調節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參數名稱 | 夏季 | 冬季 |
幹球溫度(℃) | 24~26 | 20~16 |
相對濕度(%) | 50~70 | ≥30 |
平均風速(m/s) | 0.2~0.5 | 0.2~0.3 |
四、夏季採用天然冷源降溫時,室內溫度應低於30 0C。
五、採暖地區未設空氣調節的劇場,冬季室內採暖設計參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房間名稱 | 室內計算溫度(℃) |
前 廳 | 12~14 |
觀 眾 廳 | 14~18 |
舞 台 | 20~22 |
化 妝 室 | 20~22 |
六、室內穩定狀態下的CO2允許濃度應小於0.25%(我國人體散發的CO2量可按0.02m3/人•h)。
七、劇場最小新風量不應小於:甲等15 m3/人•h;乙等12 m3/人•h;丙等10 m3/人•h。
八、劇場內觀眾廳每人散熱和散濕量可按《空氣調節室設計參數》表選用。演員和舞台工作人員的散熱、散濕量可按中等勞動強度考慮。
劇場內觀眾廳每人散熱量和散濕量
溫度(℃) | 16 | 17 | 18 | 19 | 20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顯熱(W/人) | 88 | 83 | 80 | 77 | 75 | 60 | 56 | 52 | 48 | 43 | 38 |
潛熱(W/人) | 15 | 18 | 20 | 21 | 22 | 36 | 40 | 44 | 48 | 53 | 58 |
全熱(W/人) | 103 | 101 | 100 | 98 | 97 | 96 | 96 | 96 | 96 | 96 | 96 |
散濕量(g/人•h) | 23 | 27 | 29 | 31 | 34 | 54 | 61 | 67 | 73 | 80 | 86 |
註:上表已考慮劇場建築的群集係數。
九、計算照明熱量,應考慮劇種、燈具種類、燈具平均耗電係數及燈具位置係數等因素。
十、劇場的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舞台、觀眾廳宜分系統設置,化妝室、燈控室、聲控室、同聲翻譯室等可設獨立系統或裝置。
2、集中式系統宜用淋水室或淋水的表冷器處理空氣;
3、 過渡季節應有不進行熱、濕處理,僅作機械通風使用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應有防止下降冷氣流的措施。
十一、劇場的送風方式應按具體條件選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舞台、觀眾廳的氣流組織應進行計算;布置風口時,應避免氣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風應送入表演區,但不得吹動幕布及布景。天橋下設置風管應隱蔽;
3、 觀眾廳採用下送風時,應防止塵化。污物和水不得進入風口和風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區不宜採用地下風管。地下風道應設置清掃口;
4、 舞台上的排風口應設在較高處,如有柵頂,應設在其上方。
十二、劇場的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穿越防火分區的送迴風管道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中設置防火閥;
2、風管、消聲器及其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十三、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應採取消聲減噪措施,通過風口傳入觀眾席和舞檯面的噪聲應比室內允許噪聲標準低5DB。
十四、通風、空氣調節及制冷機房與觀眾廳和舞台鄰近時,應採取隔聲措施,其隔聲能力應使傳遞到觀眾廳和舞台的噪聲比允許噪聲標準低5DB。對動力設備應採取減振措施。
十五、機械化舞台的台倉應設空氣調節和排煙系統。
十六、舞台的送風支管宜採用可伸縮的軟管,使送風口可以移動。
電 氣
一、劇場用電負荷分三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級負荷:應包括甲等劇場的舞台照明、貴賓室、演員化妝室、舞台機械設備、消防設備、電聲設備、電視轉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等;
2、二級負荷:應包括邏輯性、丙等劇場的消防設備、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甲等劇場觀眾廳照明、空氣機房電力和照明、鍋爐房電力和照明等;
3、三級負荷:不屬於一、二級用電設備負荷均屬三級負荷;
4、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採用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裝置,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min。
二、甲等劇場供電系統電壓偏移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照明為+5%~ -2.5%;
2、電力為±5%。
三、當舞台照明採用可控硅作調光設備時,其電源變壓器宜採用接線方式為△/Y0的變壓器。
四、需要電視轉播或拍攝電影的劇場,在觀眾廳兩側宜裝設容量不小於10KW,電壓為主220/380V三相四線制的固定供電點.
序號 | 房間名稱 | 照度(lx) | 序號 | 房間名稱 | 照度(lx) |
1 | 樓梯走廊 | 15~30 | 13 | 理髮室(頭部化妝) | 100~300 |
2 | 前廳、休息廳 | 75~200 | 14 | 排練室 | 100~200 |
3 | 小賣部、冷飲、存衣 | 50~100 | 15 | 布景倉庫 | 15~30 |
4 | 廁所、衛生間 | 50~100 | 16 | 服裝室 | 75~150 |
5 | 接待室 | 75~150 | 17 | 布景道具服裝製作間 | 100~200 |
6 | 行政管理房間 | 75~150 | 18 | 繪景間 | 150~300 |
7 | 觀眾廳 | 75~150 | 19 | 燈控室、調光櫃室 | 75~150 |
8 | 化妝室 | 50~100 | 20 | 聲控室、功放室 | 75~150 |
9 | 服裝室 | 75~150 | 21 | 電視轉播室 | 75~150 |
10 | 道具室 | 75~150 | 22 | 消防控制室 | 75~150 |
11 | 候場室 | 75~150 | 23 | 水、暖、電、通機房 | 20~50 |
12 | 搶妝室 | 75~150 |
註:分妝室中分妝台加局部照明200~300lx
五、樂池樂池內譜架燈、化妝室檯燈照明、觀眾廳座位排號燈的電源電壓不得大於36V。
六、電聲、電視轉播設備應設屏蔽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Ω,屏蔽接地裝置慶和電源變壓器工作接地裝置在電路上完全分開。當單獨設置接地極有困難時,可與電氣裝置接地合用一組接地極,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Ω,但屏蔽接地線應集中一點與變壓器工作接地裝置聯接。
七、舞台演出過程中,可能頻繁起動的交流電動機,當其起動衝擊電流引起電源電壓波動超過3%時,宜採用與舞台照明負荷分開的變壓器供電。
八、劇場各類房間照度的標準值符合下表《劇場照度標準值》的規定。
九、劇場繪景間和演員化妝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應與舞台照明光源色溫接近。
十、各等級劇場觀眾廳照明應能漸亮漸暗平滑調節,其調光控制裝置應能在燈控室和舞台監督台等多處設置。
十一、觀眾廳應設清掃場地用的照明(可與觀眾廳照明共用燈具),其控制開關應設在前廳值班室,或便於清掃人員操作的地點。
十二、甲、乙等劇場應設置觀眾席座位排號燈。
十三、劇場下列部位應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1、觀眾廳、觀眾廳出口;
2、疏散通道轉折處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長處;
3、台倉、台倉出口處;
4、後台演職員出口處。
十四、消防控制室、發電機室、燈控室、調光櫃室、聲控室、功放室、空調機房、冷凍機房、配電間應設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度的50%。用於觀眾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0.5lx。
十五、觀眾廳、前廳、休息廳、走廊等直接為觀眾服務的房間,其照明控制開關應集中單獨控制。
十六、舞台監督台應設通往前、休息廳、觀眾廳和後台的開幕訊號。
十七、劇場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GBJ50057二類建築防雷保護措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