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下午,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對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一案進行了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李某於10日內,將空調室外機拆除,另選位置安裝。
張某與李某系鄰居,均居住襄城縣城關鎮街道花園小區3號樓中。原告住501室,被告住502室。原告訴稱:被告將室外空調機安裝在原告主卧室窗外,且只高出原告窗戶21公分。夏季該室外空調機散發出的熱氣直接侵入原告的主卧室,其噪聲影響原告睡眠,嚴重妨礙了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
城關法庭收到此案后,庭長林同俊來到現場實地進行了查看,被告的空調室外機確實只高出原告卧室窗檯17公分,空調開啟后在原告卧室中能聽到噪音很大。林庭長找到被告李某告知他,他家空調外機造成的噪音污染,他有責任排除危害,也應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希望他能換位思考。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調解,李某表示願意近期將空調外機拆除。原告張某某也表示,只要李某能儘快拆除,將不再追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