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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堂混響時間測量規範行業標準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廳堂混響時間測量規範》GBJ76-84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統一廳堂混響時間的測量系統和測量方法,使不同單位測量的結果具備互相可比的統一基礎,特制定了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一般廳堂的混響時間的測量。
第1.0.3條  測量廳堂混響時間,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的其它有關標準或規範。

第二章  測量系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被測廳堂應提供滿場狀況、排演狀況和空場狀況等三種被測狀況。
對以上任何一種狀況進行測量時,廳堂的門、窗均應關閉,門窗帘應展開。

第二節   聲源設備
第2.2.1條  噪聲訊號應儘可能通過一個 1/1 倍頻程或 1/3 倍頻程的濾波器產生。濾波器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聲和振動分析用的 1/1 和 1/3 倍頻程濾波器》的要求。測量時用於發聲的揚聲器系統應是無指向性的。
測量用聲源(集中聲源)應置於大幕線中心,離地面高度宜為 1.5 米處。
第2.2.2條  在混響時間較長(1000 Hz以下大於 1.5s)的廳堂中,也可採用脈衝訊號(如訊號槍、爆竹和氣球等)作聲源,此時,要保證聲訊號包括所有被測頻帶的寬度。在被測頻帶範圍內,聲壓級應符合本規範第2.2.4 條的要求。
第2.2.3條  用交響樂作聲源時,為測量所取的聲訊號,其頻帶範圍應包含被測頻帶的寬度,並應具有足夠長的、不致影響衰變的停息時間。
註:樂器在音樂停止時應能立即陰尼,無法立即陰尼的樂器不應列入聲源,特別管樂器。
第2.2.4條  在所有測點上,衰變前各個被測頻率的聲壓級,應比相應的背景噪聲級高35dB。
第 2.2.5 條  測量同一廳堂的滿場、空場或排演狀況的混響時間,宜使用相同的聲源。

第三節    接收設備
第 2.3.1 條  接收系統應包括傳聲器、測量放大器、1/3 倍頻程濾波器和記錄儀器。接收系統的設備,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傳聲器應是無指向性的。
二、記錄系統宜採用聲級記錄儀(電平記錄儀) 。記錄時,所選用的記錄儀的筆速,不得影響衰變特性,並應調節記錄儀(電平記錄儀)性能相當的能直接讀出混響時間數字的記錄儀器。
記錄系統亦可採用與聲級記錄儀(電平記錄儀)性能相當的能直接讀出混響時間數字的記錄儀器。
如採用錄聲機(錄音機)記錄聲衰變,錄聲機(錄音機)的錄放系統則應在本規範要求的頻率範圍內具有線性頻率特性,其信噪比不應少於 40dB。
測量用的錄聲機(錄音機) ,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磁帶錄音機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中盤式二級、盒式三級的規定。
第一節   測量頻率
第3.1.1條   測量混響時間所選取的頻率,不應少於以下 6 處倍頻程中心頻率: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Hz
如有必要,應增加頻率間隔為1/3 倍頻程的中心頻率。
頻率的選用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聲學測量中的常用頻率》 。
第二節   測點選擇
第 3.2.1 條  測量廳堂的混響時間的測點數,滿場時不應少於 3 個,空場時不應少於 5個。 對於非對稱性廳堂,應適當增加測點。
第 3.2.2 條  所選擇的測點應有代表性。對於對稱性廳堂,測點必須在偏離縱向中心線1.5m 的縱軸上及側座內選取。
測點位置的選擇,應包括池座前部約 1/3 處,挑台下以及側座,但應避免在直達聲場內。對於有樓座的廳堂,應有樓痤區域的測點。 滿場時的測點位置應盡量與空場時的測點相重合。
如有必要應加測舞台測點;對有明顯耦合的廳堂,應在耦合變異處加測點,其結果不計入全場平均。
第 3.2.3 條  測點距離地面高度應為 2.3m,與牆面的距離,應大於所測頻帶下限中心頻率的半波長。

第三節   記錄數目與選值
第 3.3.1 條  每一測點對於每一測量頻率的有效混響時間衰變曲線不應少於三條。
第 3.3.2 條  衰變曲線的衰變範圍不應少於 35Db,在該範圍的衰變曲線應從起始水平以下 5dB呈直線形,並應由此直線的斜率決定混響時間。當衰變曲線呈折線形狀時,應取前折,即自起始水平以下 5dB 到 15dB 內呈直線形部
分,並應由此決定混響時間,按此規定所取的混響時間應在報告中說明。在繪製混響時間頻率特性曲線時,該點應以空心圓表示,以與其它之值有所區別。 對於在某些測點或在某些頻率下,測得的所有曲線均為非直線形的彎曲曲線時,亦應在報告中加以討論說明,必要時,應附衰變曲線。所求得之值,不應參與全場平均。

第四章   結果表達
第一節    混響時間的表達形式
第 4.1.1 條  按測點對每一測量頻率求出混響時間的平均值和標準偏差,應按所述的倍
頻程中心頻率列成混響時間頻率特性表。
對混響時間分佈較均勻的廳堂,亦可按全場每一測量頻率的平均值給出相應的混響時間
頻率特性和標準偏差,平均值應按數字修約規則計算到小數點第二位。
第 4.1.2 條  用曲線圖形表達混響時間時,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繪製頻率特性曲線和
極座標圖的標度和尺寸》的要求,在橫座標給出對數標度的頻率,縱座標以線性標度表示時
間。
1 個倍頻程與 1 秒的刻度比應為 3: 4, 並應取 10 倍 (即頻率比為 10: 1) 之長度為 5cm,
圖中各點應採用直線連接。

第二節   測量報告內容
第 4.2.1 條  混響時間測量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並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要求編寫。
一、廳堂所在地及名稱;
二、測量項目、測量單位、測量日期和主要測量者;
三、廳堂體積、每座容積和內表面積;
四、座椅數量和材料類型,如果是軟椅,應說明材料類型;測量時翻起或平放;滿場時
應說明觀眾佔座情況;
五、樂池敞開或封閉,防火幕或大幕掛起或放下;
六、按比例繪出廳堂的平面和縱剖面簡圖,並標明測點位置;
七、廳堂內各界面材料的布置與內裝修情況(包括舞台幕簾、各門窗的質量、舞台、反射罩與樂池狀況)以及測量時的放置狀況;
八、測量時室內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九、聲源類別或聲源設備、儀器的類別、型號和置放位置,如果是樂隊應給出具體人數
或佔地面積,並說明舞台陳設和舞台反射罩情況;
十、所用記錄儀器的類別和型號,如採用錄聲機(錄音機)刻錄,應予具體闡明;
十一、測量的混響時間頻率特性表和頻率特性曲線;
十二、測量方框圖。

附錄一  名詞解釋
現用名詞  說明
混響時間
當聲源停止后聲壓級衰變 60Db(相當於平均聲能密度降為原來的 1/106需的時間本定義假設之前提為:聲衰變時,被測之聲壓級衰變量與時間呈線性關係,以及背景噪聲足夠低
滿  場  正常使用(或演出)狀況,觀點佔座率 80%以上
排演狀況
廳內只有必要的測量技術人員和參加演出的演員,以及必要的布景、道具,
而這些都必須與相對應的滿場正常使用相同,介沒有任何觀眾
空  場
除必要的測量技術人員外,廳內沒有觀眾和演員,測量時,廳內設施與相
應的滿場正常使用時完全相同

附錄二  混響時間測量報告 (見下載文件)
附錄三    本規範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性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或“應符合……
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範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清華大學     譚恩慈。

廳堂混響時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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